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92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