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

9998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9998号
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沟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680012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新颜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2251747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日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彩霞,女,汉族,1980年9月13日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女,汉族,1977年7月17日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文辉,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1日生,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