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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85号 原告:倪某,女。 法定监护人:吴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倪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倪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盐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间不得有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在保全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倪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