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4187号
原告:杭州***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朴道水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麻英君。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章颖芬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祝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