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1544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西395号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以已与被告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