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8民初2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委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107号众志大厦8层8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委会、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