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28民初2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委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107号众志大厦8层8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安县头百户镇耿家屯村委会、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