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怀来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冀0730民初95号
原告怀来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伟,被告***,被告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购买使用原告商品混凝土,应当给付货款。逾期支付货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利息。被告张家口诚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未实际使用混凝土,不承担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承认所欠原告的款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怀来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预拌混凝土,双方对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概况、预拌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供货数量和数量的确认、价款结算及支付、双方其他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8085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最后一次给被告***供应混凝土时间为2018年8月2日,合同对价款支付期限约定为:自供应混凝土开始每月26号做本月结算单,每月结清一次货款,第二月份5号前结清上月货款。故2018年9月5日前应结清货款,逾期应当支付利息。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怀来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38085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85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6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生
书记员  王宇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