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09民初1521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