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范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13958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腾飞壹号C座1单元1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内蒙古华融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