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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82执1357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69年2月***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庙下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16994-9。
法定代表人李某,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某,女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新密公路北口38号院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7651202-X。
法定代表人魏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魏某,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河南恒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河南中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482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申请人与魏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被执行人李某已被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于延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