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利津县水利局,住所地:利津县利一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20045135593。
法定代表人:刘金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一路金凤凰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K6E596。
法定代表人:李明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利津县水利局、山东黄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钟静
书 记 员 李东花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利津县水利局,住所地:利津县利一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20045135593。
法定代表人:刘金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一路金凤凰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K6E596。
法定代表人:李明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利津县水利局、山东黄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钟静
书 记 员 李东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