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民初297号
原告:**笃,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广州路与205国道交叉口西150米(**国土资源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DMMUE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3MB2868196Y。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笃、***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山东恒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笃、***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0元,减半收取计6605元,由原告**笃、***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