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笃、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民初297号 原告:**笃,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广州路与205国道交叉口西150米(**国土资源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DMMUE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3MB2868196Y。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笃、***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城乡水务局、山东恒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笃、***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0元,减半收取计6605元,由原告**笃、***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