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23民初7297号
原告:甘肃陇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兰州毅德商贸城A1区二层1幢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CUYKLN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被告:甘肃金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京西路819号12号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9637691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陇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调解原告甘肃陇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以被告甘肃金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金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陇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飞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金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