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31民初2963号
原告:贵州楚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L398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众鼎源环保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村八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CBB8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楚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鼎源环保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楚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楚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计3763元;保全费2595元,共计6358元,由原告贵州楚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