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视安大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视安大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航天宏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16民初35337号
原告:新疆视安大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888号盈科·山水华庭小区二期21B2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328799194B。
法定代表人:龙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玉,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天宏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七路168号综合配套服务楼二层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3130244L。
法定代表人:吴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宽,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视安大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视安公司)与被告天津航天宏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宏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同年12月15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12月26日被告撤回该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视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玉、天津宏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大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467276.35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延期付款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至同年11月6日期间,就新疆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合同》、《销售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系统总体集成合同》。上述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视频监控设备,并由原告负责将所采购设备安装在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内及被告设在乌鲁木齐的办公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被告采购的视频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安装地点,并按照被告要求安装完毕。被告于2018年1月5日对原告安装完毕的设备进行了验收,同日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书。就上述合同,被告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286639.65元外,尚欠417276.5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新疆视安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417276.5元;2、被告自2018年11月30日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3、案件受理费4155元、保全费2856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天津宏图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设备安装合同关系,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认可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对第2、3项请求不予认可。
新疆视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工程合同》、《销售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系统总体集成合同》、催款函、回函,被告天津宏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认可,对证明目的亦没有异议。
天津宏图公司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新疆视安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认可,对证明目的亦没有异议。
经本院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2017年8月30日至同年11月6日,原、被告陆续签订《视频监控安装工程合同》、《视频监控设备销售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和《系统总体集成合同书》等四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采购原告视频监控设备,并由原告负责将所采购设备安装在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内及被告设在乌鲁木齐的办公室内。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并于2018年8月7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律师函》,载明“截止2018年8月2日,贵公司尚欠剩余款项467276.5元。”2018年9月25日,天津宏图公司向原告发送《关于<催款律师函>回函》,确认了其尚欠原告467276.5元,并表示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2018年11月29日,天津宏图公司向新疆视安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0000元,现尚欠417276.5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订立的四份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履行,被告应在扣除已支付最后50000元货款后,依双方《催款律师函》及回函确认的剩余货款金额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一节,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因保全案件支付保费20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417276.5元及违约金的主张,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航天宏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新疆视安大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417276.5元,并以41727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新疆视安大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3780元、保全费2856元,由天津航天宏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新疆视安大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判员  崔忻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明瑛
附:法条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