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31996号
原告:兴容(上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10G2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9楼25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兴容(上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源商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兴容(上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容(上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容(上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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