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34139号
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10G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上传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己楼2层025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上传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