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6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506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3,62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3,629.6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