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671号 申请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3,62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3,62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