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0671号之二
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地铁盾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321元,减半收取计55,16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160.50元,由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