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保680号
申请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义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2530122M。
法定代表人:张伯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鹏,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小区中铁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3198D。
法定代表人:宋云财。
原告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交天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164765.3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164765.3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维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文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