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工程顾问监理有限公司

海南省建设工程顾问监理有限公司与琼海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288号 原告:海南省建设工程顾问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路33号盛***A栋9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琼海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银海路高速公路口中石化油库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建设工程顾问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琼海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南省建设工程顾问监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省建设工程顾问监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