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03民初940号

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金有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红,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童某某,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赵彦红,被告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价值7500元笔记本电脑(型号:联想拯救者R720)一台;2、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所有的价值16800元广联达预算加密锁一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童某某承接了原告部分预算工作。2019年3月18日,原告公司上班时发现了公司价值7500元办公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800元的加密锁一套及部分工程资料等物品丢失。经调取公司监控发现,2019年3月16日12时32分左右,被告趁原告公司休假期间,其协同一名男子进入原告公司内偷偷拿走大量物品,经与被告电话联系,其认可拿走了公司笔记本、加密锁等财物,但拒绝返还其非法侵占的公司物品。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电脑和加密锁一直在其家里放着。其经常加班,这些物品可以返还,但是原告欠其一个半月的工资15000元。其和原告的劳务关系没有签订合同,工资只是发现金,是财务室发的,签三个人的名字,实际领到的工资是现金10000元。故原告返还其工资,其就归还原告的电脑及加密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3月18日,原告发现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联想拯救者R720)、广联达预算加密锁一套及部分工程资料等物品丢失。原告经调取公司监控发现,2019年3月16日12时32分左右,被告拿走上述物品。被告以未给付工资为由拒绝返还其侵占的公司物品。本案经调解多次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财产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联想拯救者R720)、广联达预算加密锁一套,被告当庭承认拿走了原告公司的上述涉案财产,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返还工资其就归还原告电脑及加密锁,其辩称本案不予采纳,被告要求返还工资应另案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联想拯救者R720);

二、被告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广联达预算加密锁一套。

案件受理费408元,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童某某负担3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物品同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 西 来

人民陪审员    王 海 燕

人民陪审员    徐 海 波

 

 

 

О二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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