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15195号
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金有富,经理。
被告:童某某,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7500元笔记本电脑;2、被告返还原告16800元广联达预算加密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原告部分预算工作,2019年3月18日原告发现7500元笔记本电脑、16800元广联达预算加密锁及部分工程资料等物品丢失。经原告调查录像发现被告于3月16日偷偷拿走大量物品,后被告认可但拒绝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由于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予以驳回。待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融得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退还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西 来
人民陪审员 唐 金 琳
人民陪审员 徐 海 波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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