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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财保555号 申请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QDP7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C组团C3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3Q4C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迅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社区广深***段109号锦灏大厦2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1935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迅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3121.19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0915)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迅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3121.19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063121.19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迅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