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C组团C3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143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2367.1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232367.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