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三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长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1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C组团C3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0月13日,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以(2020)湘0104财保555号民事裁定书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顺县万坪镇支行的银行账户6217××××6019进行了冻结;2020年10月15日,本院以(2020)湘0104财保5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沙银行玉潭支行的银行账户8100××××0001进行冻结。2021年2月8日,本院以(2021)湘0104执120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长沙银行玉潭支行的银行账户8100××××0001进行了轮候冻结。2021年3月9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顺县万坪镇支行的银行账户6217××××6019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玉潭支行的银行账户8100××××000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