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1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10栋8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C组团C3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104民初14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