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4388号
原告: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团****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迅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社区广深***段**锦灏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迅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其与被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销对被告迅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迅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