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

佳鑫劳务公司诉某某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02民初369号 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台区望江**路远**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 委托代理人***,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6元,减半收取6723元,由原告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