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鑫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3民初767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旭锋,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67。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城固人,住城固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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