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

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某某,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民终182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庆,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17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平,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思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巩承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汉中市佳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欢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瑞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汉中市佳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渭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8元持据予以退还。

 

 

 

   熊稷藜

   黄大鹄

   陈耀斌

 

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金 

   张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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