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3257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某某。
被告:高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受理。原告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