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鼎珂陶瓷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919号之一 原告:宜兴鼎珂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洑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88号1102室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信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7幢733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鼎珂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6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鼎珂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鼎珂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26元,减半收取计3,263元,由原告宜兴鼎珂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