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钻石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95号 原告:莒南县钻石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段,组织机构代码9137132759522476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真**1085号5,组织机构代码9131023066246672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莒南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天桥路温泉小区沿街2#商铺101,组织机构代码91371327MA3P5R7R1M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莒南县钻石广告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原告莒南县钻石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莒南县钻石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