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9759号
原告:无棣县***镇春阳苗木销售部。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棣县***镇春阳苗木销售部与被告上海景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镇春阳苗木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