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3094号
原告:山东建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77206224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