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4706号
原告:山东建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1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丰鹏,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建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