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轩圣楼宇工程有限公司

875上海轩圣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91民初87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5960213F。
法定代表人:陆淼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伊琳,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婕,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青独任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变更由审判员陈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7月7日、8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轩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被告(反诉原告)金螳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英、郭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轩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218268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2182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暂计27935.27元。3、被告支付原告以2182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暂计15155.9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就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为上海东郊中心B1-3层安装空调,协议总价599999.8元,工期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9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东郊中心办公楼的空调系统、新风系统、卫生间排风系统进行安装。工程进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调整方案,原告已积极配合,但由于调整过多导致进度滞后。2016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工程进度款300052元,并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发票,但被告仅在2016年8月30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6年10月12日,被告发函通知原告限期离场。原告按照已完工进度向被告发送了结算清单,总计418268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以2182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原告明确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
被告金螳螂公司辩称,1、施工过程中,原告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经多次要求其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质量标准。因空调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整体施工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被告限期更换空调工程安装单位,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通知原告限期离场,并要求就已完成工程量做结算,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核对工程量、确认审计结果,但原告均不予配合,导致双方至今未达成结算。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218268元无事实依据,原告无故拖延结算至今是导致合同款未能支付的根本原因。2、原告离场时,其已施工的负一层、一层、二层均有少量工程未完工,在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及新风排风工程造价中应当分别扣减11188.5元、1400.75元、2200.3元,合计扣减14789.55元。3、原告未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案涉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原告实施工程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造成了被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已向原告提起反诉。
反诉原告金螳螂公司诉称,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维修费用赔偿金105400元,并承担与维修款等额的违约金105400元。2、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期违约金400000元。3、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59999.8元。4、反诉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等均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2日,金螳螂公司和轩圣公司签署《承包协议》,由轩圣公司负责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的空调系统安装。协议约定轩圣公司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金螳螂公司的指令进行施工。但轩圣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指令标准进行施工,金螳螂公司经现场查验发现了质量缺陷后要求轩圣公司整改,轩圣公司经多次整改仍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基于建设单位指令,金螳螂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通知轩圣公司离场。诉争承揽合同因轩圣公司的原因导致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轩圣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即59999.8元。轩圣公司退场后引进第三方单位接受空调系统工程,经金螳螂公司第三方单位的共同努力本工程在2016年10月26日完成竣工验收。轩圣公司因质量问题整改返工拖延进度,导致工期受到严重影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逾期违约责任为10000元/天,轩圣公司共延误工期42天,金螳螂公司仅主张400000元工期违约金。2016年12月开始,业主在空调使用过程中,不间断发现轩圣公司施工范围内的空调制冷缺陷,要求金螳螂公司向其维修,金螳螂公司联系轩圣公司维修未果,遂委托第三方单位维修,产生105400元维修费用,造成金螳螂公司经济损失,轩圣公司应当赔偿金螳螂公司105400元维修费用和维修款等额违约金。
反诉被告轩圣公司辩称,1、反诉被告承接的空调安装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反诉原告主张的维修赔偿费用无事实依据,且未提交证据证明105400元已经实际发生并支付,反诉原告主张的等额违约金无合同依据。2、反诉被告不存在工期违约情形,反诉被告于2016年8月26日收到反诉原告通知,对案涉工程三楼全面停止施工,造成工期违约的原因是由于反诉原告将反诉被告赶离现场导致无法施工。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停工的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此时尚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构成工期违约。3、案涉合同解除的责任及过错均在反诉原告。2016年9月28日,反诉原告才将方案图纸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要依据方案图进一步深化设计才能进一步施工,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反诉被告存在大量窝工损失。因此,案涉合同解除的责任完全在于反诉原告,其主张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2日,金螳螂公司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部(需方/甲方)与轩圣公司(供方/乙方)签订一份《承包协议》,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和内容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上海东郊中心B1-3层空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协议第二条合同(暂估)价款条款约定:合同金额为599999.8元,该价款已包含安装、税金、利润、管理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合同价款方式为单价结算,乙方应缴纳自己所进行施工部分的税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收费。合同价款中包含研发费用0元,具体为:模具费0元,试制、小样费(或打样费、出样费等)0元;研发费用由乙方单独开具发票。协议第三条工期条款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1日,协议总工期38天。本承包工程工期需满足甲方项目总工期的需要,若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本承包工程的工期,由甲方向乙方发送书面文件,乙方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提出,若未提出,视为已同意新的工期进度安排。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或超出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总工期逾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包括甲方因此遭受到发包人给予的处罚(含工程赔偿款);(2)节点工程逾期:若节点工期发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该节点工期内造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甲方按各节点进行考核,可累计扣罚。若通过积极施工总工期最终能按期完成,对原节点的扣罚款项甲方可予以返还;(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在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经理提出报告,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及加盖相应印章确认后顺延工期,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次要求。协议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条款约定:达到业主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甲方与业主/土建总包/其他管理方(以下统称为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应质量条款履行。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的指令施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返修整改,一切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质量保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甲方使用期间,乙方应对工程(材料)的缺陷进行维护,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完成免费维修。逾期进行维修或经通知后不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相应的维修款在应付款项中扣除,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与维修款等额的违约金。协议第五条甲乙双方的项目负责代表条款约定:甲方委派代表为王丽君(经金螳螂公司确认为笔误,应为王利君),职务为项目经理;乙方委派代表为顾建明,职务为现场管理,并负责本项目的结算(过程签证确认、过程结算、最终结算等)及款项接收事宜。协议第七条付款方式条款约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0%的预付款。货到现场经甲方代表确认并经甲方财务部审核后付至合格送货量的70%。安装完成经甲方代表确认并经甲方财务部审核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代表确认并经甲方财务部审核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款除结算金额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10日内结付(无息)外,在发包人确认工程总价后一个月内付清,若发包人(建设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以及退还工程保修金的,则甲方付款相应顺延。乙方收款前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普通发票。协议第十三条违约及协议解除条款约定,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的(包括直接发函、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的指令等);(2)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超过10日的;(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返工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经甲方书面联系后仍无改善的;(5)出现工人因工资问题闹事的。乙方因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甲方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发包人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罚,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承担合同价款的10%违约金。若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付款,乙方给予宽延期二个月,若宽延期届满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付款,则甲方应自催告后每延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协议所附《空调新风项目报价表》详细列明了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合计金额,总计金额600000元。
同日,轩圣公司向金螳螂公司出具一份《履约承诺书》,第二条第7款载明“我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贵司的要求按期完成供货、安装等一切合同约定的义务,若逾期的,我司除承担10000元/天的逾期违约责任外,贵司有权单方通知以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我司即生效,另造成贵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贵司因此遭受业主或总包方的处罚、发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等)均由我司承担。”
2016年8月25日,轩圣公司向金螳螂公司开具三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100052元,合计300052元。2016年8月30日,金螳螂公司向轩圣公司支付200000元,附言为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
2016年10月12日,金螳螂公司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部向轩圣公司出具一份《工作联系单》,事由为“关于空调班组退场事宜”,载明:“因贵班组施工质量和进度不能满足国家质量规范和甲方要求!进度已严重滞后,现要求贵班组限期退场,即日生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轩圣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及新风排风隐蔽工程包括空调主管道排至屋顶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轩圣公司预缴鉴定费4182.68元。2020年11月16日,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一份《关于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及新风排风隐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苏中诚咨(鉴)字第BL200731号],鉴定意见载明送审金额418268元,鉴定金额360293元。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不持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一致确认案涉空调新风工程的施工图纸由建设方下发给金螳螂公司,再由金螳螂公司提供给轩圣公司,轩圣公司对图纸进行深化细化后提交金螳螂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轩圣公司按照图纸进行现场施工。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二、案涉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工程造价中是否应当扣减14789.55元;三、金螳螂公司要求轩圣公司向其支付105400元维修费用和维修款等额违约金的主张能否成立。以下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别论述:
一、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
轩圣公司认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金螳螂公司多次变更设计方案导致轩圣公司无法按期完工,为证实其主张,轩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
1、“上海东郊中心35号…室内装饰工程(27)”微信群聊记录。2016年8月19日,业主方在群聊中说道:“一层公区两台空调机因设计变更需要移位、请暖通抓紧配合移开。”王利君在群聊中说道:“空调需移位,桥管架调整别穿线。”冯刚回复道:“已安排,调整太多,装的快,改得快,这进度都无法弄了,领导。”8月26日11时43分,冯刚@王利君说道:“王工,关于3楼空调及新风图纸,以及整个4层卫生间新排风图纸发给你了,请领导以及业主看下,哪些需要调整确定。”11时56分,王利君说道:“冯工好的,我约下甲方惠工,一起把图纸方案确认签字。各家签证要及时整理到项目部,这项目变更太频繁了。”13时17分,王利君说道:“三楼全部停下来,甲方方案需再调整。”16时17分,常扣宏@王利君说道:“卫生间不要停”。
2、冯刚和王利君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7月29日,冯刚通过微信说道:“王经理,没法办了只能周一出单,周二送到现场,我们施工队安排周一进场。”8月1日9时32分,冯刚说道:“王经理,我们下午1点半到现场。”11时3分,王利君回复道:“到几人,多来点,充场面。”11时6分,冯刚说道:“明天设备到,人员正常,今天主要准备工作,定位。”
2016年8月25日,冯刚通过微信向王利君发送了《1---负一层暖通平面图.dwg》、《2---一层暖通平面图.dwg》、《20160816三层空调平面图.dwg》、《3---二层暖通平面图.dwg》。9月1日,冯刚通过微信向王利君发送了《豪森东郊-1至2层卫生间通风.rar》。9月26日,冯刚通过微信向王利君发送了《20160925负一层增加暖通平面图.pdf》。9月28日8时46分,王利君通过微信对冯刚说道:“冯工三层空调方案结合甲方定的出风形式(陈磊发你),帮方案整理下。地下室。地下室要封板明天安排下人员和监理甲方对接现场开机测试验收下。隐蔽验收和防止封板有问题。”8时52分,冯刚回复道:“方案已在看,地下室,地下室不是还要加空调吗?而且甲方惠工说在原系统上改,没法封板吧。”10月5日,王利君说道:“冯工,甲方惠工今天又来催方案和配置表了。节前答应甲方的,前两天李总和他们老大武总打我电话。”10月7日,冯刚说道:“王经理,常总啥意思,是不要我们做了吗?我发了条解释的短信给他,他没回复,跟他说明天一早方案提交。我发他的短信:常总,我司东郊豪森配套轩圣公司做空调的,该项目自开工以来,我们一直是配合项目部工作安排的,包括和甲方惠工、李总这边的沟通,此项目由于方案变化多且频繁,每次调整,我们也是积极配合,一些室内机、管道甚至拆装3、4次以上,这可以和项目部、甲方处证实,包括节前接甲方通知,负一层已装空调系统有增加调整,和惠工沟通好,方案也进行了调整,本来三层我方已准备施工,由于方案变化直到此次国庆节前,才确定暂时最终方案,我方设计人员开始调整设计方案,其中细节也和贵司设计沟通过,当然我们的错误是没理解方案的紧迫性,我们设计回老家了,以为过了节给甲方,这是我们的错,没有立即响应,项目部王工再次和我确认时,我回复明天给出方案。我们也是希望能配合好项目部工作,响应领导、甲方的安排要求的,也希望常总让我们有配合的机会,明早之前把方案调整好给到项目部及甲方,您看可以吗?”10月8日1时8分,冯刚向王利君发送了《20161007三层空调平面图.dwg》。
金螳螂公司认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轩圣公司工期和质量违约,为证实其主张,金螳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海东郊中心35号…室内装饰工程(27)”微信群聊记录。记录显示,2016年8月28日8时34分,金螳螂公司施工员王锋森在群聊中说道:“冯工你们风管的问题抓紧来解决。”8时44分,王锋森说道:“风管暂时停下,到整改方案敲定再做。”随后,常扣宏在群聊中发送了三张风管照片,说道:“风管这种质量是要罚款的。”轩圣公司项目经理顾建明说道:“马上安排整改。”9月2日,王锋森说道:“暖通整改一个没动,还在做出风口。再不整改继续开罚单了。”王利君说道:“顾总冯工先安排整改,接着保温、顶面要隐蔽封板,油漆急需进场。”9月5日,王锋森说道:“空调风管今天怎么还没人做啊。”常扣宏说道:“空调太慢了。”王利君回复道:“是的,空调单独排时间节点定好处罚,一层明天保温结束必须后天封板。空调施工时间节点排好公布群里。”王锋森说道:“今天监理、业主、项目部一同检查风管整改情况:一、在法兰翻边角处内层加一层镀锌钢板,避免翻边漏光发生,现场检查结果,已经安装的风管都没加;二、风管吊装提东中缺防晃支架,现场检查还没加;三、回风口与厨房口面积按要求调整,检查结果部分在改。四、风管与风口链接使用软链接,检查结果:在施工;五、风管吊装管道与支架间加隔热木,检查结果:已增加;六、房管保温,还没做。暖通施工风管施工已经严重滞后,从监理发整改通知到暖通单位8月28日回复至今9天了,现要求必须按空调暖通施工计划完成,否则重罚。”常扣宏说道:“暖通顾老板,不要过分,否则后面不好结算的!质量不好,配合不好,大家不好交待的。”顾建明回复:“常总明白。”王利君@顾建明说道:“顾总现场风管质量问题开始第一就提出了。再三强调整改,若再这样下去,你要提前考虑换人来做,否则损失不是你们,是整个项目。”9月6日,王锋森说道:“暖通的通风管还没人按要求整改。”9月9日,王锋森说道:“风管调整风管保温的人呢,工期被你们拖死了。”9月10日,王锋森说道:“保温今天怎么没人了。”10月7日,常扣宏说道:“空调怎么回事?方案交不出来?”冯刚回复道:“常总,空调方案明天就给甲方。”常扣宏@王利君说道:“再排一个进度计划给我,甲方要求本月底竣工交付,以此为限,今天给我。没人做的抓紧报上来,全部刚出去,我来协调人员!空调也是!全部赶走!所有配合不力的,停止付款!”
二、案涉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工程造价中是否应当扣减14789.55元的问题。
轩圣公司向本院陈述,其在离场时已完成负一层、一层、二层的空调新风安装工程。金螳螂公司向本院陈述,轩圣公司在离场时确实完成了大部分负一层、一层、二层的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但仍有少量工程遗留,为此,金螳螂公司聘请苏州璀璨之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璀璨之星公司”)完成了负一层、一层、二层的遗留工作,并支付了14789.55元。
金螳螂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
1、由璀璨之星公司盖章的《负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二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明细表各一份,详细列举了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单位、审核工程量、综合单价、合计金额,显示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价款分别为11188.5元、1400.75元、2200.3元,合计14789.55元。
2、轩圣公司项目负责人冯刚与金螳螂公司内审员吴林睿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负一层、一层、二层风口并非由轩圣公司完成。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8日10时56分,吴林睿问道:“风口你知道是谁做的吗?风口是用在什么地方的?”冯刚回复道:“应该是后一家施工单位做的。就是天花上的送、回风面板,大部分是百叶的。”吴林睿回复道:“好的。”
轩圣公司对金螳螂公司提交的上述两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负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二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明细表真实性不予认可,璀璨之星公司作为后续的施工方,金螳螂公司完全可以控制其配合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因此轩圣公司认为该份证据系虚假,且与本案没有关联。2、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
三、金螳螂公司要求轩圣公司向其支付105400元维修费用和维修款等额违约金的主张能否成立。
金螳螂公司向本院陈述,因轩圣公司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遂聘请璀璨之星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维修,共支出105400元维修费用。为证实其主张,金螳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四组证据:
1、业主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李飞向金螳螂公司出具的两份《限期维修通知单》,由监理单位上海商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加盖项目监理部印章、李飞签字的《空调工程维修确认单》。其中2016年12月5日的《限期维修通知单》载明:“由贵司承包的…经我司2016年10月8日致函贵司要求更换负责空调安装的原班组,贵司已按照我司要求重新委托了第三方进行实施。原空调班组离场前,曾负责本工程地下一层、一层、二层的空调安装但施工作业未全部完成,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区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如下质量问题:1、空调管道无压力;2、开机显示系统压力不足。请贵司收到函件后尽快指派专人到现场与我司协调维修事宜,限你单位5日内维修完毕…”2017年3月12日的《限期维修通知单》载明:“原空调班组离场前,曾负责本工程地下一层、一层、二层的空调安装但施工作业未全部完成,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后该区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如下质量问题:1、风口与风管未连接;2、空调运转时存在漏水现象;3、地下一、地下**未安装新风风阀管保温性能不足;5、空调系统检测调试。请贵司收到函件后尽快指派专人到现场与我司协调维修事宜,限你单位5日内维修完毕…”《空调工程维修确认单》载明:“贵司就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工程进行了维修,根据我司现场检查,对维修清单和已完成维修部位进行了仔细核对,确认维修内容(2016年12月维修:空调管道无压力,打压后,检查漏点、焊接;2016年12月维修:开机一直显示系统压力不足;2017年2月维修:风口与风管未硬管连接;2017年4月维修:空调运转时存在漏水现象;2017年5月维修:地下室:地下室未安装新风风闸7年维修:空调系统检查检测;2017年至2018年维修:风管保温性能不足)全部完成,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上海东郊中心35号…室内装饰工程(27)”微信群聊记录。记录显示,2017年3月1日,璀璨之星公司员工郜勇军说道:“下面的空调控制线线不接,水管水管部分不接,又漏,搞得大金工厂人员待了近一周帮我们处理,一句话你们怎么这样处理的!冤枉死,我们自己工人又查了多少天的!领导,我是不够专业,也不要找更不专业的人员做这么重要的项目。”3月12日,郜勇军说道:“我是花了代价去解决问题的!这个项目的空调就应该对原施工单位索赔,而不是让我来承担责任。”3月25日,常扣宏说道:“配合是正事,上次甲方一大堆问题几乎全是你的,是要罚款的。”郜勇军回复道:“是的,一大堆问题都是空调的,我还做的郁闷呢,年后的我在场一次性解决的。有些问题不是我造成的,特别是新风系统所有的做法我们也是没有错的,只是甲方的要求不同而已,已经按照甲方的意见当时我们就通宵处理掉了,让我们带班的拖着甲方检查验收的。”常扣宏说道:“一项一千元罚款是要执行的。”郜勇军说道:“我刚刚统计了,一共是13项通病,我认罚,通病主要是新风软管未采用保温管及固定采用扎带未采用喉箍。”5月22日,王利君@郜勇军说道:“水电工今晚要回到上海,二楼空调冷凝水泡顶,要连夜解决,今晚通宵必须解决。目前发现二层,连夜要排查其他楼层这两天。”5月24日,王利君说道:“一楼空调保洁间冷凝水管恶意被堵。”常扣宏说道:“是不是原来的空调单位干的?”璀璨之星项目负责人卢卫江说道:“肯定是的,原单位肯定气不顺。”
3、2016年10月18日、2017年4月8日,金螳螂公司(甲方)与璀璨之星公司(乙方)分别签订的《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和《增补协议》。《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载明:工程承包范围为上海东郊中心35号三层空调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定价格为124989.54元,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增补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原文如此)就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签订了《三层空调双包合同》,合同金额124989.54元,现增加工程内容:原空调班组施工遗留问题解决,增加工程范围为三层空调工程,增加合同价款为40418.46元,竣工工期最迟为2017年3月20日。金螳螂公司向本院陈述《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和《增补协议》中的“三层”指的是案涉工程的一层、二层、三层,并非特指三层。
4、璀璨之星公司盖章的《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系统维修统计》,载明了维修日期、维修事项、消耗人工数量、人工单价、材料费、住宿费、车旅费等,合计金额为105400元。
5、璀璨之星公司盖章的《上海东郊中心35号办公楼装修项目报价汇总表》及付款回单一组。报价汇总表载明空调工程总价140128.05元,上交管理费22%为109299.88元,原班组空调安装维修调试费用105400元,合计214699.88元。付款回单显示,2016年10月21日、2016年11月22日、2017年5月24日、2018年2月13日、2020年1月20日,金螳螂公司向璀璨之星公司分别支付50000元、34700元、36600元、14000元、76000元,合计214000元,付款申请单载明的合同名称均为《三层空调双包合同》,支付类型分别为进度款(在建中)、进度款(在建中)、进度款(在建中)、进度款(完工后)、保修款。
金螳螂公司向本院陈述,前述140128.05元包括负一层、一层、二层轩圣公司遗留的工程费用14789.55元以及三层的安装费125338.5元,但不包括三层材料采购费用。金螳螂公司和璀璨之星公司结算后,考虑让利22%后的结算价为109299.88元,金螳螂公司实际支付108600元,加上负一层、一层、二层的维修费105400元,合计支付214000元。
6、2016年10月20日,金螳螂公司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部(甲方)与璀璨之星公司(乙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及《工程结算审定单》、《空调内机对账单》、《供货清单》、付款回单。《材料采购合同》载明:合同金额为216101.6元,包括运输费、保险费、二次检验检测费、增值税及现场卸货等一切费用,乙方应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该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2016年10月21日,金螳螂公司向璀璨之星公司支付216101.6元。金螳螂公司向本院陈述前述材料采购费216101.6元系针对三层主机部分的采购款。
轩圣公司对金螳螂公司提交的上述六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限期维修通知单》、《空调工程维修确认单》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完全是为了应付本案诉讼起草的通知,在空调安装这种装修工程中,不可能有这么详细的书面通知。其次,金螳螂公司作为总包方,完全可以控制相关人员在前述证据上签字确认或盖章。轩圣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金螳螂公司没有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所谓的质量问题都是从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得知。2、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对《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和《增补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组证据所涉及的均为第三层空调工程,与本案无关。4、对《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系统维修统计》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如下:该份证据中无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据形式有瑕疵;璀璨之星公司没有维修空调资质,其进行空调维修不符合事实;金螳螂公司和璀璨之星公司未签订相应的维修合同;从材料费单价均为整数,而涉及零碎的部件价格应该有零有整,可以看出这是一份伪造的证据。5、对《上海东郊中心35号办公楼装修项目报价汇总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付款回单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所附的付款申请单真实性不予认可。6、对《材料采购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单》、《空调内机对账单》、《供货清单》、付款回单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该组证据系金螳螂公司和璀璨之星公司配合签订,是为了针对本案的诉讼。
另查明,2017年3月6日,轩圣公司项目负责人冯刚向金螳螂公司项目经理王利君发送一份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王工,这是我司完成的空调工程量及预结算表,你看一下,如何协商解决?”邮件附件为“(轩圣)豪森东郊空调完成工程量计结算.rar”,该附件清单结算总价为418268元。
2019年7月8日,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接受轩圣公司委托,就支付拖欠工程款事宜指派付润辉律师向金螳螂公司项目总监常扣宏发送一份《律师函》(快递单号为EMS1056117861530),载明:“经查,贵司与轩圣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签订《承包协议》,由轩圣公司承包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599999.8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贵司要求我司中途退场,故我司实际安装的结算总价为422364元,但贵司只在2016年8月30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故贵司尚拖欠轩圣公司工程款222364元。现本律师正式通知贵司,轩圣公司要求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2364元,否则轩圣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7月9日,常扣宏签收了该份《律师函》。
2019年7月10日,金螳螂公司向轩圣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办理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空调采购安装结算事宜的催告函》,载明:“我司因承接上海东郊中心35号楼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需要,向贵司采购空调及安装,并签订供货合同,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贵司质量、工期不符合要求,贵司撤场。我司多次联系贵司负责人要求共同确认结算事宜,但贵司仅作敷衍回复并未实际配合。为推进本工程审计工作,我司郑重通知贵司:请于收到本函件3个工作日内前往我司核对工程量、确认审计结果,因贵司怠于办理结算的责任均由贵司承担,如对我司造成任何损失,我司有权要求贵司赔偿。”2019年7月11日,轩圣公司签收该份《催告函》。
2019年7月12日,轩圣公司项目负责人冯刚通过微信向金螳螂公司预决算员李志璇发送微信:“李工,有消息了吗?”李志璇回复道:“冯工,领导回复我了,让你们上报结算清单,然后到我们公司内审这边一起核对结算,有多少工程量算多少工程量。”冯刚说道:“好的,那我们跟哪位对接呢?有联系方式吗?”李志璇回复道:“吴林睿,这是我们内审主管。”
2019年8月5日,轩圣公司项目负责人冯刚通过微信向金螳螂公司内审员吴林睿发送了两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说道:“第一张是当时二层以下含二层隐蔽工程验收。”吴林睿回复道:“什么时间有空来公司和我具体核对?”冯刚说道:“您看您啥时方便?”吴林睿回复道:“我本周工作日都有时间。”冯刚回复道:“好,我稍后定下时间联系您。”2019年9月25日,冯刚问道:“吴经理,请问东郊豪森项目结算,现在进展如何了?”吴林睿回复道:“我这边有在对了,还有维修这块,我刚也打电话联系接手供应商了,看看约个时间,把这块也对出来吧。”冯刚回复道:“好,我这边都可以,约好提前点告诉我就可以。”
2019年9月25日,吴林睿在微信群聊“东郊空调维修群(3)”中@冯刚和郜勇军,说道:“冯总、郜总,你们大概什么时候有时间来公司对下东郊空调维修这块。”郜勇军回复道:“节后吧,冯总定时间。”冯刚回复道:“我这边都可以,提前点告诉我就可以了。”2019年10月10日,冯刚@吴林睿和郜勇军,说道:“定下周三下午2点我们到林经理办公室,下周一大家确定一下。”吴林睿和郜勇军回复“好的/收到”。2019年10月15日,冯刚@吴林睿和郜勇军,说道:“明天下午2点没问题吧?”吴林睿和郜勇军回复“好的”。金螳螂公司向本院回复此次商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轩圣公司向本院回复此次商谈实际未进行。
又查明,2016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施工单位金螳螂公司和监理单位上海商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通风与空调(制冷设备系统)质量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均为合格。
再查明,轩圣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施工、民用水电安装、空调安装、维修,制冷设备等。璀璨之星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工程、安装机械电气设备,楼宇监控系统等。
以上事实,有轩圣公司提交的承包协议及附件、履约承诺书、工作联系单、电子邮件、律师函、快递凭证、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金螳螂公司提交的承包协议及附件、工作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公证书、付款回单、催告函、空调制冷系统报审、报验表、空调制冷系统检验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因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轩圣公司提交的《豪森东郊中心办公楼结算清单》和金螳螂公司提交的《结算清单》,因系各方当事人自行制作,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清单均不予认可,故均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金螳螂公司提交的轩圣公司持有异议的负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明细表、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明细表、二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明细表、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系统维修统计、上海东郊中心35号办公楼装修项目报价汇总表、限期维修通知单、空调工程维修确认单、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增补协议、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回单,因轩圣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将在说理部分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轩圣公司和金螳螂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轩圣公司已对《承包协议》进行了部分履行,由于双方在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等方面发生分歧,金螳螂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要求轩圣公司退场,《承包协议》事实上已经解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原因产生争议。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轩圣公司和金螳螂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一方面,合同约定2016年7月25日开工,而轩圣公司因自身原因迟延至2016年8月1日进场,在距离原定竣工日期前7天才将三层空调及新风图纸发送给金螳螂公司,在原定竣工时间一个月后才将三层空调平面图发送给金螳螂公司;在施工期间,金螳螂公司多次催促轩圣公司整改但轩圣公司拖延整改。可见,轩圣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拖延整改、未及时提交施工方案等拖延工期的情形。另一方面,因业主方屡次变更设计方案,金螳螂公司屡次要求轩圣公司配合改变施工方案。2016年8月26日,轩圣公司向金螳螂公司提交三层空调及新风图纸,直至2016年9月28日,金螳螂公司才将审核后的图纸发送给轩圣公司,致使三层空调工程在图纸未确认情形下无法施工,进一步拖延了工期。可见,金螳螂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屡次变更现有方案,未及时审核图纸等拖延工期的情形。综上,轩圣公司和金螳螂公司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金螳螂公司主张因轩圣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要求轩圣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9999.8元的主张本院碍难支持。
关于金螳螂公司主张的工期违约金,本院认为,轩圣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整改、未及时提交施工方案等拖延工期的违约情形,应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金。但金螳螂公司主张按照每日10000元计算的标准过高,且金螳螂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轩圣公司延误工期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到金螳螂公司对于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酌定轩圣公司向金螳螂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50000元。
关于案涉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新风工程造价中是否应当扣减14789.55元的问题。轩圣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在离场前已完成案涉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新风工程,未对案涉三层空调新风工程进行施工。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矛盾,未能办理退场交接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及新风排风隐蔽工程包括空调主管道排至屋顶工程造价为360293元。金螳螂公司提出轩圣公司在离场前遗留少量负一层、一层、二层工程,应当扣减相应款项。本院认为,金螳螂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新风风口并非由轩圣公司完成,但金螳螂公司提交的《负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二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明细表中除了列明风口价格外,还包括冷媒加厚铜管、橡塑保温管、分歧管等项目费用,在金螳螂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仅认可扣减风口费用合计4700.85元,扣减后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新风工程造价为355592.15元。
关于轩圣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因双方未办理退场交接手续,双方对于轩圣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一直存在争议,故金螳螂公司的付款义务应从争议确定时产生,故对于轩圣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螳螂公司要求轩圣公司向其支付105400元维修费用和等额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轩圣公司退场后,案涉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新风遗留工程及三层空调新风工程均由案外人璀璨之星公司施工完成,案涉负一层至三层空调新风工程于2016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由施工单位金螳螂公司和监理单位上海商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金螳螂公司主张轩圣公司完工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其聘请璀璨之星公司进行维修,发生维修费用105400元,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第一、案涉维修费用金额高达105400元,但金螳螂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负一层、一层、二层空调新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通知过轩圣公司,这不符合合同履行过程中金螳螂公司就质量问题与轩圣公司反复沟通的惯例。第二、金螳螂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三层空调安装,金螳螂公司解释称“三层”指的是案涉工程的一层、二层、三层,并非特指第三层。本院认为,首先对于“三层”应当作通常理解,即指代第三层;其次轩圣公司与金螳螂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均系金螳螂公司起草,承包协议中明确承包范围为B1-3层,若《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三层指代1-3层,则其表述应当为1-3层,而非三层。故《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的合同标的分别为第三层的安装施工和主机采购。因此,金螳螂公司就其主张的维修部分未曾与璀璨之星公司签订过书面合同。第三、就维修费用的具体组成,金螳螂公司仅向本院提交了璀璨之星公司盖章的维修统计表,但表格内容过于简单,仅概括了人工费、材料费和其他费用,无具体明细和璀璨之星公司完成相应维修工程工程量的相关证据,与同为璀璨之星出具的《负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一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二层空调新风安装工程》明细表相距甚远。第四,就维修费用的支付,金螳螂公司陈述其向璀璨之星支付的214000元中包含了维修费105400元,但根据金螳螂公司提交的付款回单,显示合同名称为《三层空调双包合同》(即《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款项支付类型均为进度款和保修款,从合同名称和款项性质均无法得出214000元中包含维修款105400元。综上,金螳螂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并支付维修费105400元,本院对于金螳螂要求轩圣公司支付维修费105400元和违约金1054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金螳螂公司应向轩圣公司支付工程款155592.15元。轩圣公司应向金螳螂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50000元。为免当事人诉累,经折抵,金螳螂公司应向轩圣公司支付工程款105592.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5592.1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期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上述第一项、第三项金额经折抵,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592.1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原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8元,由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12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司法鉴定费4182.68元,由原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68元,由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03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4元,由反诉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29元,由反诉被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元(上述款项已由反诉原告预交,由法院退还,反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舒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