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3221号
原告:上海轩圣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轩圣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轩圣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轩圣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上海轩圣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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