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昆明七零五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七零五所)因与被上诉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昆明七零五所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对本案继续审理。事实及理由:一、昆明七零五所诉***、***、***责任侵权纠纷一案,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其基本法律关系是公司清算组成员违法清算而侵权,而不是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一案一诉标的的原则,在只有一个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提起一个诉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能够节约司法成本和资源。案涉十六份合同仅是证明因发生侵权行为,昆明七零五所受到的损失的综合计算依据而已。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十六份合同都附有“交付简钻公司产品对账单”,该对账单即是结算单。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昆明七零五所与昆明简钻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钻公司)签订并执行了十六份合同,实际销售成交的金额为4427037.89元,供货金额清晰。截止到2015年3月3日,简钻公司先后14次支付货款2066348.8元,尚欠货款2360689.09元。2.一审裁定逻辑混乱。公民之间的债权、法人之间的债权未经法院确认不应认定为无效。3.一审裁定载明“原告拒绝明确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昆明七零五所诉讼请求明确,***、***、***在明知简钻公司未支付清昆明七零五所债权的情况下违规注销简钻公司,恶意逃债,对昆明七零五所构成侵权,侵权的后果就是导致昆明七零五所债权无法实现。本案涉及到的十六份结算合同是证明***、***、***侵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一审所说的合同关系。4.一审裁定认定部分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已过错误。本案属于滚动支付货款,最后一笔支付时间是2015年3月3日,昆明七零五所从未放弃对债权的追索,2016年***还多次到昆明七零五所进行协商,2017年6月***还与昆明七零五所等三方签订过书面的“支付协议”。5.一审开庭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而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审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当得到支持。1.昆明七零五所要求***、***、***承担侵权损失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昆明七零五所与简钻公司的十六个销售合同,每个销售合同是单独成立的独立的债权。并且每个销售合同没有进行单独结算,也没有进行总的结算,这些债权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昆明七零五所对此已经丧失了诉讼权。昆明七零五所提出的十六个债权应当分别提起诉讼。2.在事实部分,***只是简钻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其在双方的合同关系过程中只是一个经办人身份,并且***不是简钻公司股东,也确实没有参与简钻公司的注销清算。在一审中***也提出了对其在清算报告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于***是昆明七零五所与简钻公司合同关系中的经办人,***确实清楚双方之间的相关情况。在双方交往过程中,除去简钻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货款外,还转让了70余万元债权给昆明七零五所。3.对上诉状提到的程序问题,***、***、***认为昆明七零五所完全是基于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无端指责,本案程序不存在违法。******
昆明七零五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共同向昆明七零五所赔偿货款本金2151643.09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从2013年起,昆明七零五所陆续向简钻公司供应钣金类产品。双方交易形式为昆明七零五所按简钻公司下达的订单供货,供货后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进行结算。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双方共计签订十六份买卖合同,货款金额共计4427037.89元,简钻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151643.09元未付。嗣后,***、***、***作为简钻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明知简钻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昆明七零五所违法将简钻公司注销。***、***、***的行为致使昆明七零五所的债权未得到简钻公司清偿,严重损害了昆明七零五所的合法权益,昆明七零五所遂向法院起诉***、***、***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昆明七零五所与简钻公司签订的十六份买卖合同未进行总结算,亦未经过法院判决确认债权。昆明七零五所陈述对简钻公司的付款,按照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先后顺序进行抵扣,简钻公司尚有数份合同项下的货款未支付。昆明七零五所还陈述***、***、***系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损害昆明七零五所的债权,故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则辩称十六份买卖合同分别约定了付款期限,且部分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昆明七零五所主张***、***、***赔偿侵害其合同债权的损失,双方属于侵权纠纷。虽然昆明七零五所主张系***、***、***实施的一个侵害行为导致昆明七零五所的债权受损,但昆明七零五所所称的受到侵害的数个合同债权未与简钻公司进行过总结算,每一个合同债权也未经过司法裁判进行确认,不能直接认定昆明七零五所之前对简钻公司是否享有该数个债权以及债权的具体金额。现昆明七零五所要求***、***、***进行损害赔偿,法院须对昆明七零五所与简钻公司的每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查,因为每一笔货款债权的成立构成***、***、***就损害该部分债权向昆明七零五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双方就该笔债权受到侵害发生的纠纷成立一个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即成立一个诉讼标的。根据一案一诉讼标的的原则,昆明七零五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根据其不同的合同债权分案处理。******
因此,一审法院向昆明七零五所释明本案诉讼法律关系的情况及处理原则后,要求昆明七零五所明确在本案中系主张对遭受损害的哪一笔合同债权要求***、***、***赔偿,但昆明七零五所拒绝明确诉讼请求,坚持请求对其遭受损害的所有债权一并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昆明七零五所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昆明七零五所起诉的案件,依法应裁定驳回。******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昆明七零五所的起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昆明七零五所原名称为昆明七零五所科技发展总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更名。******
本院认为,本案中昆明七零五所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昆明七零五所认为***、***、***作为简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明知简钻公司未清偿昆明七零五所债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昆明七零五所而违法将简钻公司注销,导致昆明七零五所的债权无法实现,对昆明七零五所构成侵权。本案应系清算责任纠纷案,清算组成员因违法清算而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昆明七零五所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是基于***、***、***违法清算的侵权行为,昆明七零五所诉请的损失系一个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一审法院以昆明七零五所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根据其不同的合同债权分案处理,昆明七零五所拒绝明确在本案中系主张对遭受侵害的哪一笔合同债权要求***、***、***赔偿,昆明七零五所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为由,裁定驳回昆明七零五所的起诉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昆明七零五所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8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