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25执10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古蔺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古蔺县支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上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县支行账号1上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县支行账号2上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