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213执121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新贤北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三中学校,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平源街街道延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三中学校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13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2593200元,利息218681.35元,案件受理费14648元,共计2826529.3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三中学校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三中学校在2020年年底全部履行完毕。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213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