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25执10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西宇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
法定代表人:甘业忠,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6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轻型箱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六、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七、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八、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