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5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志丹福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志丹福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志丹福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共计334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履行案件款,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东关支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