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中防联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02执424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凯旋城1号楼2单元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F2WR00。 被执行人延安中防联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凤凰广场B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KAGB7U。 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中防联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中防联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案件款5939244.25元及利息、工程增项款315656.28元、案件受理费32534元、执行费57096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予以划拨5000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也已领取,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房产,本院予以查封。2025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602执4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