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志丹福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25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福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志丹福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5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志丹福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共计334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履行案件款,经查被执行人延安启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有存款13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主动交纳案件款950元。申请执行人志丹福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将案件款134100元领走,缴纳执行费1850元。现该案件款已履行完毕。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5)陕0625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全部执行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25执2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3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