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丹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泰弘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丹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7民初1839号
原告:洛阳泰弘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三乡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杨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耀律师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丹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北关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泰弘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丹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洛阳泰弘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泰弘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