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施(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力施(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1222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蒙,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德力施(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11号601(部位:60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力施(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德力施公司向***支付广州晋阳电子有限公司PCB贴片加工厂房建设项目剩余的工程款1813990.92元;2.请求判令德力施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813990.9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80000元,利息实际计算到本案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德力施公司接到甲方广州晋阳电子厂房产建设工程,工程地址位于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永和大道。由于德力施公司缺乏相应建筑行业资质及缺乏资金,
德力施公司遂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班组。当初接手时,工程就是一块荒地,通过***的垫资/垫款/垫人工工钱/垫人工工程费,甲方晋阳电子厂于2019年年初已经搬进去办公,工程实际早已完工,并交付甲方使用。德力施公司至今还拖欠***的工程款。2019年10月22日,***与德力施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签署《调解协议书》,德力施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转账25万元。关于项目上的其他工程款项目纠纷,通过法律问题解决。2019年1月22日,***将涉案做好的工程交给德力施公司审核,德力施公司的股东、施工员、现场人员在上面签字确认,但是并未付款。工程款一共1110990.25元,其中模板工程3158788.06元,模板钢筋工程3719062.46元,铲车96153.85元+14600元,外架搭设工程3484181.88元,围墙项目638204元,总项目合计11110990.25元。项目已经全部完工申请付款。收款说明,德力施公司截止到2019年10月23日,向***己付项目款项9296999.33元,尾款1813990.92元迟迟不向***支付。2019年9月29日,德力施公司向***出具《关于晋阳项目香平班组结算的结论函》,德力施公司觉得合同出现重大误解,而逃避跟***结算工程款,模板工程款按照模板工程完成展开面积的综合单价计算。2018年9月,***与德力施公司签署多份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把案涉工程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分为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内支架工程、基础打夯工程,外架搭设工程,案涉工程均已经完工,德力施公司就是拖延付款。因本案的建设工程地位于广州市经济开发区永和永安大道,故诉之法院,望法院入判所请。
德力施公司在首次开庭前的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双方对劳务部分的款项已经达成协议并结算完毕,有争议的是关于模板部分的材料款。对于模板部分的材料款,双方签订的《木工工程材料购销及首层地面打夯调平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因此德力施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木工工程材料购销及首层地面打夯调平合同》显示,***与德力施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该合同,合同第二条“合同价格”约定结算按实际完成模板工程展开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2.28倍),具体为:1.模板工程分项,数量45600,单价62.50元/㎡,金额2850000元,部位为全面;2.打夯调平分项,数量10000,单价8.00元/平方米,金额80000元,部位为首层地面(正负零以下),上述分项合计2930000元。该合同第七条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如发生争议,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自行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9日的《关于晋阳项目***班组结算结论函》显示,德力施公司向***发函,载明:“你班组承揽我司晋阳电子PCB贴片加工厂房建设项目中,《钢筋、模板班组判工任务书》项目、《架子工班组判工任务书》项目、《木工工程材料购销及首层地面打夯调平合同》项目,目前进入结算对数阶段,经我司审核部门审核提出以下异议,请你尽快与公司进行洽谈。一、晋阳电子工厂建设项目《木工工程材料购销及首层地面打夯调平合同》,经核实,在合同洽谈期间,双方确认的结算计算规则为:“模板材料结算价=建筑投影面积×62.50元/㎡”;但拟定合同条款时,编制合同的工作人员出现重大误解,将模板材料62.50元/㎡的建筑投影面积单价误解为模板工程完成展开面积的综合单价,需按原双方洽谈时的结算计算规则:“模板材料结算价=建筑投影面积×62.50元/㎡”进行最终竣工结算工作;二、晋阳电子工厂建设项目《木工工程材料购销及首层地面打夯调平合同》,现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模板工程所需模板购销工作。请根据合同约定将我司购销用于本模板工程的模板、木方、步步紧、快速螺杆、蝴蝶扣、顶托以及模板工程所用锁住梁钢管等在内的木工工程所需材料,归还我司或折算为款项结算,上述所描述材料估算价值3451265.30元;三、你班组执行《钢筋、模板班组判工任务书》《架子工班组判工任务书》《木工工程材料购销及首层地面打夯调平合同》期间,由于你班组施工进度缓慢(详见监理例会纪要07至17号),直接致使总工期延期约30天,导致业主方对我司进行拖延工期罚款,金额为2464697.00元,该费用应由你班组承担。
综上所述,考虑到***自述无法判断德力施公司支付的是哪一份合同的款项,也无法判断德力施公司拖欠的是哪一份合同的款项,且***、德力施公司与本案有关的争议主要是因《木工工程材料购销及首层地面打夯调平合同》产生,该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故***应按照约定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6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佩雯
书记员黄宝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