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飞鹏、梁紫瑜,分别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就***(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2020)粤011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394568.14元及其逾期利息。鉴于***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目前除强制扣划存款共3720.41元外,未发现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出财产线索,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待发放到位案款,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邓劭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志能